《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局方直接负责执照颁发
8月14日,宇辰网从民航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engming@ca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通过与以往的相关文件对比发现,本次修订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有了明显的变化。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监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细化执照和等级颁发要求和程序,转换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原合格证为局方颁发的执照。
征求意见稿将民用无人机分为9类,分别为:
围绕不同类别无人机的执照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有效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 教员等级
1)按本规则颁发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按本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